2005年10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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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隐瞒财产离婚后依法分割
朱泽军

  案件回放

  今年9月底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案,依法判决当事人吴某给付前妻茅某人民币9万元。
  中年男子吴某与前妻茅某于2004年初,因夫妻感情不和,经法院审理,双方自愿解除了夫妻关系。今年年初,茅某发现前夫吴某以股东身份在一家房产中介服务公司上班。茅某经进一步了解,发现吴某在离婚之前,曾瞒着自己出资18万元,与其昔日一位同学共同注册成立了这家房产中介服务公司。吴某由此向法院起诉,要求平分这18万元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。吴某则辩称,自己向这家房产中介服务公司投入的18万元是向别人借的,而且公司因亏损经营,公司资产连18万元都不值了,拒绝分割9万元给前妻茅某。但吴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该18万元系向他人所借,以及房产中介服务公司负债经营的证据。

  法官说法

  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吴某与前妻茅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18万元,与他人注册成立了房产中介服务公司,但是吴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出资款是向他人借的,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房产中介服务公司现负债经营的证据。由此依法认定吴某的出资款属于他与前妻茅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因为吴某隐瞒这一事实,致使双方在离婚时未能对这笔18万元财产进行分割。现在茅某要求分割,理由正当,遂判决由吴某给付前妻9万元。